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的报告及审核工作。
(一)省委组织部负责向中央组织部报告省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并负责受理和审核各市(州)、省直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二)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负责向省委组织部报告本市(州)党委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并负责受理和审核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三)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各县(市、区)、市(州)直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本市(州)委组织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要求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在本地机构改革或按照上级要求机构上划、下划、改变属性和隶属关系等机构变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主要领导成员已被上级考察拟提拔使用或已经明确谈话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三)越级提拔干部的;
(四)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其中,乡(镇)党政正职报市(州)委组织部审批,市(州)、县(市、区)党政正职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六)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的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时,应当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市州党委一批集中提拔干部超过30人或一批集中提拔、调整干部超过80人的,省直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一批集中提拔干部超过10人或一批集中提拔、调整干部超过20人的(县市区党委一次集中调整提拔干部的数额由市州党委作出规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或由非领导职务改任领导职务的;
(五)领导干部任职时间不足1年需重新调整岗位的;
(六)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七)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八)从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县(处)级职务的;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法检两长,省直、市(州)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就有关事项征求意见时,应当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情况统计表》,其中第五条第(一)、(三)、(四)、(六)项还需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推荐、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
第七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和审核有关报告及征求意见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相关干部任用事项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八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处(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配合干部监督处(科)室共同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和受理审核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文书档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和受理审核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由干部监督机构和相关干部处(科)室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应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规律性、苗头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对策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高等院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拟提拔任用干部情况统计表》